显赫投资者签证是商业创新和投资临时签证(188类别)与商业创新和投资永居签证
(888类别)的一个细类。该签证旨在进一步推动澳大利亚经济,并使澳大利亚在吸
引高净值人士寻求投资移民方面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移民投资者需投资至少500万
澳币在澳大利亚的核准投资项目,并持有该投资项目至少四年的时间,即有资格申
请永居签证。
该签证已于2012年11月24日开始实施。
显赫投资者签证申请人无需满足商业创新和投资类分数评估,也无年龄上限要求。
该签证对申请人的英语水平没有最低要求。但如果申请人及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
员不能满足基本英语水平要求,他们需支付第二阶段签证申请费。
显赫投资者签证的核准投资项目包括:
- 联邦、州或领地政府债券;
- 合格的管理基金;
- 直接投资澳大利亚的私营公司。
只要符合指定的再投资规定,签证申请人可对上述任一投资项目进行任意比例的投
资。签证申请人也可以改变核准投资项目。
作为显赫投资者签证持有人,只要撤出的投资额与再投资额一致,其投资可在不同
的核准投资项目间转换。签证持有人须在撤资后30日内对其它核准投资项目进行再
投资。在30日内对某一核准项目进行的再投资,可被认为是从最初投资日起的持续
投资。
联邦、州或领地政府债券是指由联邦、州或领地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该签证对债
券发行的条件或目的无具体要求。
符合显赫投资者签证目的的合格的管理基金是指:根据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设立的一项投资管理计划,并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监管。该基
金发行的权益均不能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且该基金发行人应符合澳大利亚金融服
务执照的相关规定. 投资合格的管理基金包括通过“投资者指定投资组合服务”进
行的任何投资。
根据移民部长签署的相关立法文书规定,成为核准投资项目的一个合格的管理基金
应限制在以下投资类别:
(a)澳大利亚基础设施项目;
(b)澳大利亚存款机构持有的现款(包括协定存款证明、银行票据及其他类似现金工
具);
(c)澳大利亚联邦、州或领地政府发行的债券;
(d)澳大利亚证券市场上市、或预计在12个月之内上市的债券、股票、混合投资组
合、或公司和信托机构的公司债务;
(e)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或定期存款;
(f) 澳大利亚的房地产项目;
(g)澳大利亚农业综合经营项目;
(h)由澳大利亚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年金;
(i) 用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非投机性目的的衍生产品(该衍生产品不应超过管理基金
总价值的20%);
(j) 通过上述投资抵押获取的贷款;
(k)其他投入上述投资的管理资金
若要证明你投资的管理基金仅投资于上述投资类别,相关监管基金负责经理必须在
1413号表中声明,其服务仅限于移民部长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投资类别。每
项投资的监管基金需分别出具该声明。1413号表将会在移民部网站上发表。
移民部不会为显赫投资者签证提供一份被批准的管理基金项目名单。签证申请人
有责任确保其投资的管理基金符合核准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私营公司是指根据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注册的所有人公司。该类
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
若想以向公司直接投资作为核准投资项目,签证申请人必须取得公司的“所有人
权益”,且该公司必须是“认可企业”。“所有人权益”是指作为公司股东在公
司的权益,包括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企业、合伙企业或信托直接持有的权益。
“认可企业”是指企业经营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产品和服务
(其中不包括房地产租赁)。企业的主要或实质经营目的不应是投机或被动投资。
该企业必须有澳大利亚商业注册代码。
你可以选择将你核准投资项目的任何一部分投资建立一家新公司,并将其作为一
家“认可企业”经营。如果这样,在持有临时签证期间,若你投资该公司两年或
两年以上,则该公司必须作为“认可企业”经营至少两年。若你在该公司的投资
时间少于两年,则该公司必须在你整个投资期间都作为“认可企业”经营。否则
的话,你必须证明你为建立和/或经营一个“认可企业”做出了真实的努力。
你必须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你或相关公司管理人员已尽其所能,在澳大利亚建立
一家公司,并将其作为“认可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计划书、市
场调研报告、用于建立“认可企业”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开展的公司经营活动。
核准投资项目必须:
-直接由你本人或由你和你的配偶/伴侣共同投资和持有;或
-通过公司投资和持有。你本人或你和你的配偶/伴侣应拥有该公司的所有股权;或
-通过有效的信托投资和持有,受托人和受益人应是你本人或你和你的配偶/伴侣。
通过上述投资结构,你可以持有任意投资比例的核准投资项目。这样,你可以灵
活地自行决定投资风险水平,并将你的投资技巧运用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上。
你可以聘请第三方代你管理核准投资项目。作为显赫投资者签证的持有人,你无
需直接参与管理核准投资项目。
澳大利亚政府以及移民签证官员和你移民代理律师在你的投资决策中不扮演任何
角色,也不能保证核准投资项目的回报。像其它投资行为一样,核准投资项目同
样涉及风险。核准投资项目的价值可增可减,在任何时候都无法保证。其最终价
值有可能比你当初的投资要少。
申请人必须证实其用于核准投资项目的资产或资金是没有抵押负担的财产,且是
合法所得。
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须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在申请中陈述的情况。这包括提
供一份声明,证明其本人是相关资产所有人,且用于核准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不
少于500万澳币。
在签证批准之前,申请人需立即进行投资。在未接到签证评审办公室通知之前
,请勿对核准投资项目采取任何行动。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在对核准投资项目作
出任何承诺之前,申请人已满足其它签证条件,如健康和品行要求。
核准投资项目数额?
如果投资项目符合核准投资项目要求,目前的投资项目可以被纳入。但是,在持
有临时签证期间,你必须持有这些在签证申请之前进行的投资项目至少四年的时
间,才有资格申请永居签证。
投资房地产不是核准投资项目,除非投资符合下列条件:
- 投资某一合格的管理基金,该管理基金是投资于澳大利亚的房地产项目;或者
- 投资某一澳大利亚房地产公司,且该公司作为“认可企业”经营房地产项目。
仅提供房屋租赁的公司不是“认可企业”。
有意申请临时显赫投资者签证的人士,应先通过代理律师在技能筛选系统
(SkillSelect)递交意向书,并取得州或领地政府的提名后,才能获得邀请递交签
证申请。
通过SkillSelect系统,若收到州或领地政府的显赫投资者签证提名,且符合其它规
定的条件,你将会接到邀请,申请显赫投资者签证。你可在60日内通过高斯豪科
律师事务所递交签证申请。若未能在60日内在线递交申请,移民部会再次发出邀
请,再给你60天的时间递交申请。如果两次通过SkillSelect系统接到邀请,但均未
递交申请的话,你的意向书将会从SkillSelect的数据库中消除。若希望以后获得邀
请递交签证申请,你需要重新正式递交意向书。
若移民部邀请你申请显赫投资者签证,你需将进一步所需材料直接交至相关的签
证评审中心。至于签证申请材料交至哪个签证评审中心,取决于你的常住地。签
证所需材料应在递交签证申请时一同递交。
你的代理律师在SkillSelect系统中递交意向书后,州或领地政府就可以考虑你的
意向书,并决定是否提名你申请签证。下列州和领地政府在决定是否提名申请人
时,有其各自的评审条件。有些时候,相关州或领地政府在提名你之前,会与你
的律师联系,探讨进行相关公司业务的可能性。其它一些州或领地政府则需要你
的律师主动与他们联系。
如果某一个州或领地提名你申请临时显赫投资者签证,移民部和提名你的州或领
地政府都希望你应有真实的意愿居住在该州或领地管辖范围。
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项目是一个州和领地政府的提名项目。申请人必须获得州或
领地政府的提名,才能申请显赫投资者签证。